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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直播平台竄起,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馮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動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隨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以武漢鬥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等共計人民幣4萬餘元。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事件起源於2018年2月14日,網路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台進行線上直播,其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視頻被其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台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音著協認為,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起訴要求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4萬餘元。
鬥魚公司認為,涉案視頻是由主播製作並上傳、自動保存在平台上的,在此過程中鬥魚公司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資訊存儲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幫助侵權和單獨侵權。鬥魚公司對涉案視頻作品線上傳播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事前進行了合理審查,事後也採取了相應措施。
鬥魚公司還稱,其未因涉案視頻作品的線上傳播獲益,部分觀看直播的觀眾對主播進行的禮物打賞,完全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與支持,而非因涉案歌曲。另外,鬥魚公司還認為音著協主張的音樂著作權使用費標準過高,涉案侵權行為輕微,並未給音著協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
但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在直播當時、線上點播觀看視頻及不觀看視頻時,平台使用者都可以選定主播房間號進行打賞,對於打賞收益,鬥魚公司與主播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故鬥魚公司才是這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其自然應對因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責任。音著協提供了涉案視頻中播放〈戀人心〉時的畫面,均顯示〈戀人心〉的詞曲作者為張超,其與張超簽訂的《音樂著作權合同》仍在有效期內。鬥魚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故音著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武漢鬥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年7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翻攝自馮提莫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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